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礎設施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價款結算活動,防止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維護工程發承包雙方合法權益,促進我省建筑市場秩序規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及實施對工程價款結算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工程施工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并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第三條 從事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財政、發展和改革、建設和審計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施工合同價款的約定
第五條 發包人、承包人在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時,應當按照《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和本章規定,對工程價款以及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事項作出約定。
第六條 發包人、承包人就招標工程訂立的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不得背離招標文件、中標人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以下簡稱“實質性內容”)。
工程價款方面的實質性內容包括:合同價形式、款項支付比例和時間、風險承包范圍、工程擔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質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質量和發承包雙方實質性權利和利益的事項。
第七條 招標工程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合同價款約定方式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采用固定單價合同形式的,中標價即為合同價款,結算時工程數量根據設計圖紙、變更簽證、現場簽證按實計算,單價按中標單價以及約定的調整方式計算。
(二)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形式的,應在確定中標后28天內核對清單工程量,核對后的清單工程量作為完成招標圖紙施工內容的包干數量,相應總價即為合同價款,結算時按合同價款進行審核結算。采用固定總價包干合同,未在28天內核對清單工程量,按固定總價包干合同進行結算。合同價款外工程數量根據變更簽證、現場簽證按實計算,單價按約定單價以及調整方式計算。
第八條 采用固定單價、固定總價合同形式的,合同應當約定合理的風險承包范圍。
承包人風險承包范圍不包括下列事項:
(一)工程地下地質條件的變化;
(二)設計變更、現場簽證;
(三)不可抗力;
(四)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實行包工包料的,合同應當約定發、承包雙方承擔主要材料價格風險的幅度。主要材料價格市場變動未超出約定幅度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超出約定幅度的部分,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主要材料的種類根據相應材料費占工程造價比重確定并在合同中予以約定。
第九條 實行風險包干的,應當計取相應風險包干費用。風險包干系數根據風險承包范圍和工期合理確定,工期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一般為2%以內,工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為1~3%。
第十條 合同應當約定工程進度款支付的周期,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十一條 合同中應當明確工程款延期支付的違約責任,并按規定計算應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
第十二條 合同應當明確預付款、進度款的支付比例,并按照有關規定約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支付計劃。
(一)預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30%。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
(二)進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同期應付工程價款的80%,不高于同期應付工程價款的90%(有預付款的,按預付款支付比例相應扣減進度款支付比例)。
第三章 施工過程價款結算
第十三條 因設計變更項目發生的工程量以及工程價款變更,應當按規定辦理變更簽證;非設計變更原因發生的工程量以及工程價款變更,應當按規定辦理現場簽證。上述簽證作為工程價款變更的確認文件。
辦理變更簽證、現場簽證時,應填寫規定格式的簽證單(詳見附件),簽證單應當明確簽證項目的工程數量和金額(或計算方法)。簽證單由發包人、監理單位(發包人有委托監理單位的)、承包人三方現場代表簽字或加蓋公章(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加蓋公章)后,作為竣工結算的依據。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控制設計變更,施工圖設計文件一經審查通過,建設單位不得隨意提出設計變更。嚴禁通過設計變更擴大建設規模、增加設計內容、提高建設標準,但因技術、地質等原因確需進行設計變更的,由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通知,發包人簽署確認后,按下列規定辦理,由此增加的投資原則上在總投資中調劑解決:
(一)設計變更增加投資累計達到批準項目預算3%的,發包人應當事先報項目審批部門及預算審批部門備案;
(二)設計變更增加投資累計達到批準項目預算5%的,發包人應當事先報經項目審批部門重新審批;
(三)現場簽證增加投資累計達到批準項目預算2%的,需報經項目審批部門審查確認。
設計變更未按本辦法規定報經備案或批準的,不得實施;已經實施的,由項目審批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追究相關單位及其主管領導、直接責任人員的違法違規責任。
第十五條 變更簽證、現場簽證導致的價款變更,按下列方法計算:
(一)工程量清單內項目
1、單個項目工程量變動幅度超過±30%并導致合同總價變動幅度超過±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發、承包一方可以重新提出綜合單價,經另一方確認后變更合同價款;未超過上述幅度的,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分部分項工程量變更影響措施項目費用的,相應的措施項目費用應作相應調整。
(二)工程量清單外項目
清單外項目合同無約定的,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綜合單價,經發包人確認后變更合同價款。
按上述(一)、(二)規定需要重新提出綜合單價的,其單價按照國家和省現行計價辦法,有關部門頒發的消耗量定額、人工預算單價和施工機械臺班單價進行計算,材料價格按同期信息價或經市場詢價后確定,取費標準按中標文件中的相應標準計算。
第十六條 采用固定單價合同形式的,因工程量清單編制差錯造成工程價款調整的,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方法調整。
第十七條 發生合同約定風險包干范圍外的事項,導致工程價款調整的,經發承包雙方確認的調整金額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第四章 工程竣工價款結算
第十八條 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28天內,出具公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
第十九條 發包人應當自收到結算資料之日起7天內對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承包人。發包人未在7天內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承包人的,視為結算資料已完整。結算資料不完整的,發包人應當在審查結果中列出要求承包人補交的資料清單,承包人應在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14天內按發包人要求補交相關資料。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規定時間內補齊資料的,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第二十條 竣工結算資料一般應包括: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及其附件、施工合同及其補充協議、設計變更、變更簽證和現場簽證、竣工圖紙、工程結算書(含電子文檔)等以及經發承包雙方認可的其他與工程價款有關的有效文件。
第二十一條 工程竣工結算審核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發包人應從收到完整結算資料之日起,自行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審查,并在合同約定時限內向承包人出具書面審查意見,予以核減的,應在審查意見中逐項明確理由和依據。發包人未在約定時限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的,視同認可承包人的竣工結算報告。合同未約定結算審查時限的,審查時限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執行。
(二)承包人應在收到審查意見后14天內與發包人核對,將同意或予以修改的書面反饋意見遞交發包人;逾期不遞交的,視同認可。發包人應在收到反饋意見后14天內與承包人核對。
(三)經核對后,發包人應當在7天內出具審核報告。發包人出具的審核報告應當由審核人員簽字蓋執業(從業)專用章并加蓋發包人單位公章,委托審核的還應并加蓋造價咨詢單位公章。
審核報告應當就不接受承包人反饋意見的理由和依據逐一予以說明,并列出與承包人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項目、金額清單,以書面形式送達承包人。
(四)承包人應及時對審核報告進行確認。審核報告經發、承包雙方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生效,作為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審查工程竣工結算的時限為:工程竣工結算報告明確的竣工結算金額500萬元以下的,20天;500萬以上2000萬以下的,30天;2000萬以上5000萬以下的,45天;5000萬以上的,60天。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竣工結算審核報告存在爭議的,無爭議部分價款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期限先行支付,爭議部分的竣工價款可以暫緩結算,并按合同約定的爭議處理辦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承包人根據發承包雙方確認的審核報告,向發包人書面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包人收到申請后,應當即時予以簽收,并在15天內向承包人支付除按合同約定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外的全部結算價款。
第二十五條 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質量爭議屬于保修合同糾紛,發包人不得以存在質量爭議為由不辦理工程竣工結算。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竣工結算進行審核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發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審核程序辦理后,按照有關規定將相關資料(報審資料按財政部門規定編報)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從受理之日起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查并向發包人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二)發包人應在收到審查意見后14天內與財政部門核對,將同意或予以修改的書面反饋意見遞交財政部門;逾期不遞交的,視同認可。財政部門應在收到反饋意見后14天內與發包人核對。
(三)經核對后,財政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批復,并附審核報告。審核報告由審核人員簽字蓋執業(從業)專用章并加蓋單位公章。
審核報告應當就不接受發包人反饋意見的理由和依據逐一予以說明,并列出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項目、金額清單,以書面形式送達發包人。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審查工程竣工結算的時限為:一般項目,30個工作日;大中型項目,60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的審核批復意見,作為財政部門撥付建設資金和價款結算的依據。發包人申報的結算數額被核減的部分,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依據施工合同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政府投資項目(保密工程除外)竣工結算的審核金額與該項目的概算、預算、中標價按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條 發包人、承包人就招標工程另行訂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違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實質性內容的,應當以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編制、審核工程價款結算的人員,應當具備工程造價相應執業或從業資格,其出具的撥付工程價款和工程結算的成果文件,應簽字并加蓋執業或從業專用印章。接受委托承接有關工程結算咨詢業務單位應具有相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其出具的成果文件,應當由造價工程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專用章和單位公章并對執業質量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機構應當在受理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備案時,發現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條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責令改正,未改正的不予備案。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時限及本辦法規定進行工程竣工結算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進行整改、久拖不結、情節嚴重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發現發、承包雙方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另行訂立協議的,責令改正,依照《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發包人應當提交按施工合同(以備案施工合同為準)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有關憑證和施工單位出具的無拖欠工程款證明。
第三十四條 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設計重大變更中違反有關規定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個人應依法予以查處;對以變更名義出版兩套不同施工圖紙規避主管部門監管的,要予以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記錄不良行為處理,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對有關單位及個人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各級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機構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密切配合,加強對招標工程工程量清單和預算造價編制和審核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招標工程預算造價和中標價進行分析、對比;發現招標工程工程量清單或預算造價編制和審核,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按不良行為記入該編制和審核單位及個人的信用檔案;發現有意增減工程量清單、抬高或壓低價格的,按照《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07號)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應自覺接受監督。審計機關應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及時組織力量,依法按審計程序辦理項目審計或審計調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送達本辦法規定與工程價款相關文書的,應當采用直接送達的方式送達,受送達人應當以簽收或以回函的形式予以確認。受送達人不予確認的,送達人可以以特快專遞的方式郵寄送達。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總(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在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合同中約定工程價款支付及結算辦法。
第三十九條 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工程價款結算過程中涉及監理工程師簽證事項,應按工程監理合同委托權限的約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有關主管部門、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部門、本地區實際情況,另行制訂具體辦法,并報省財政廳、建設廳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0月30日
附件:
簽 證 單
工程名稱: 編號:
簽證事項 |
內容:
原因:
依據:
附件(如有):1.工程量及計算書
2.工程預算書
施工單位:(蓋章)
現場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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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單位審核意見 |
專業監理工程師: |
總監理工程師: |
監理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建設單位審查意見 |
現場代表: |
造價工程師(造價員): |
審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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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