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應注意區別近似字發布時間:2011/1/15 作者:汀江水電1.定金與訂金
(1)用途不同。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一定比例,預先付給對方當事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同時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由此可見,預付定金必須是在合同簽訂時或者簽訂后方可收取。
訂金則是指經濟合同一方為了證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證合同的履行,預先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量的貨幣。
(2)性質不同。定金具有擔保性質。如果合同如期履行,定金可充抵應給付貨款的一部分。如果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即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即預付款),則不具有這種性質。如果預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可將預付款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抵作違約金或者賠償金,余款應退還給預付方。如果接受預付款一方不履行合同,應將預付款返還給預付方,并按照規定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根據我國貨幣管理的規定,使用預付款有一定的范圍,不得隨意使用。
2.鑒證與見證
(1)效力不同。《合同鑒證辦法》是國家工商(總)局于1998年12月3日修訂的,合同鑒證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行為、履約能力及合同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是一種監督管理制度。
合同鑒證是實行自愿鑒證和強制鑒證相結合的原則。但是,建設工程合同應當實行強制鑒證。
合同鑒證是對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的合同行為給予證明的一種法律形式。
見證是指法人、公民或自然人在社會活動中,經協商一致后,其真實意思表示所產生的合同(協議)等,由第三人作出的一種證明,但見證沒有法律效力。
(2)性質不同。合同鑒證工作是合同監管職能的延伸。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規尚未明確鑒證的法律地位,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合同鑒證辦法》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合同的重要依據,在實踐中工商部門對合同實行合同鑒證,可充分利用其掌握的企業檔案的優勢,審查合同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等,對減少爭議和欺詐,起到事前防范、事中監督、事后保護作用,有著其他方式和司法手段所不可代替的作用。新的《合同法》第127條也強調了合同監管,依法辦理鑒證。
鑒證行為的主體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其他機關和單位無權辦理合同鑒證。
3.終止與中止
合同的終止,即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歸于消滅,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的終止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債務人依法行使抗辯權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使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暫處于停止狀態。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間,權利、義務關系依然存在,在抗辯權消滅后,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恢復原來的效力。
但在實踐中,人們往往把合同終止與合同中止相混淆,認為合同中止后就可以不再履行了。
面對經濟全球化迅速發展,合同更是企業拓展國際業務、加快融入世界經濟的有效工具,因此在合同(協議)簽訂時,要嚴格按照《合同法》和《經濟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有關規定》,用字遣詞要認真斟酌,分清用義,切莫馬虎草率,以避免埋下隱患,造成不應有的經濟損失及訟爭。 |